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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範美容業 將比照定型化契約 - 聯合新聞網
Dated: 08 April,2012
台北市消保官發現許多瘦身美容業等業者未使用「定型化契約」,有損民眾權益,已提出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案,明確規範其所開立的「書面契約」,皆比照「定型化契約」,不得牴觸中央主管機關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。 北市府主任消保官陳碧珠指出,違者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連續處罰。此修正案未來經市議會通過,即可公告實施。 按此修正案,凡中央主管機關有制定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包括:瘦身美容業者、電影片映演業等特定業者,未來所訂立的書面契約都須遵守該事項。 根據過往處理民眾申訴案件,陳碧珠說,其中以瘦身美容業的消費糾紛為大宗。市府衛生局食藥處長陳立奇也指出,衛生局每年平均接獲約500件消費爭議申訴,以去年為例,食品問題共271件為最多,其次依序為瘦身美容117件。 以瘦身美容業為例,根據衛生署的「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,包括:如「一經加入會員不得退費」、「貨物出門、概不退換」等,許多瘦身美容業者乾脆不使用定型化契約,而改以像是訂購單、交易憑證、收據等書面契約,來規避相關法規、罰則。 陳立奇指出,消保官常以消費者保護法對違規的瘦身業者開罰,但是消保法並非單指某行業,對業者約束力不夠明確,易產生灰色地帶。他以食品糾紛為例,除消保法,還有食品衛生管理法規,但是瘦身美容卻無相關專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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